《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提供)。
本中心的卫生用品生产环境检测、消毒产品生产用水检测和生产用水卫生安全检测以及洁净厂房洁净度的检测项目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CNAS)认证和计量认证(CMA),检测报告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可作为第三方公正评价的依据,同时可用于QS认证的洁净环境检测报告和GMP认证的生产环境洁净检测报告以及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检测报告。本中心出具的检测数据在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内相互认可,可作为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的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