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袋装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简称“三禁”)。为落实“三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和各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将对在建工程加强检查,受检工地要提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有关资料原件备查。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的,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施工、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并实施诚信评价扣分;已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六)不予出具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根据规定,进入广州市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向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备案;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未备案的预拌砂浆产品。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单请登陆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查询(网址:http://www.gzsnb.com)。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