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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改续建92个城中村

发布时间:2014-04-21
日前,济南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济南市的安置房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据了解,济南共有330多个城中村,今年将改续建92个,力争到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部启动。各区 含济南高新区 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分类处理
 
《意见》明确了对城中村违法违章建设的处理。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分类处理。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核减保障房建筑面积。
 
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人口。
 
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做搁置处理。
 
安置房、保障房建设要严格遵守普通商品房开发程序,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完善水、电、气、暖、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服务配套。
 
安置房人均最低40平方米
 
《意见》明确了安置保障标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屋。
 
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按应安置和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 保障 房市场评估价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
 
在拆迁补偿上,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时,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里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对手续合法齐全的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安置房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意见》提出,土地征收方面,经营性用地的规模,按照基本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即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相平衡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按程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安置房合规分配后,住房保障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后经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安置房用地和保障房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组织,经核实确实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土地出让费用可追加列入相应改造成本,安置房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享养老保险
 
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企业职工和灵活从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自愿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济南市社会救助范围,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依法享受相关社会救助。
 
清产核资结果向村民公开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意见明确提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资产 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负债进行清查核实登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所在街道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资产。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拟建立股份制公司运营管理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的,也可根据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重新估值,作为资产处置的基本依据。
 
村改居后村民权益自动消除
 
据了解,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施村改居工作。完成社区管理改革后,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在户籍管理上,城中村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原依附于户籍上的有关村民权益自动消除。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依据济南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户籍登记,并参加相应社区自治管理,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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