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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失约”缘于监管“失责”

发布时间:2014-04-30
买房时被告知拥有配套教育设施的北京昌平某小区,在学校即将建成之际,突然得到消息称学校并不是该小区的配套设施。该小区数百位业主无奈之下,到相关部门讨说法。
 
近年来,日益增长的教育诉求,也让“房产”与“教育”扯上了“姻亲”。在地产项目中引入学校,成为开发商迎合购房需求、提升项目附加值的宣传噱头。应该说,房产傍“教育”的建设模式,客观上弥补了教育资源短缺的现实;既方便业主,也惠及企业,更有益社会,不失为互利共赢的好事。当然,也需要规避某些风险。
 
戒“盲目”。作为公益事业,学校建设应当纳入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盲目建校或可导致布局不均和资源浪费。
 
防“忽悠”。开发商利用人们傍校而居的购房心态,采取无中生有或指山卖磨的欺骗手段,虚张声势,骗民敛财。
 
本案中开发商承诺配套教育设施的“失约”,就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对这种商业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介入调查,启动企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并责成其对业主作出负责任解释并依法予以合理赔偿。
 
面对业主们的质疑,某部门以一句“小区配套设施现在没法定”和“学校配套与否不是开发商说了就能算数的”马后炮解释,无疑与过往的事实相矛盾。对开发商这种名不副实的假宣传,工商、教育部门为什么不能早介入、早澄清、早纠正?难道非要等到木已成舟、民怨迸发之时才予以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发商的承诺“失约”,由政府的监管“失责”造成。由此看来,房产营销“防忽悠”,不仅要严惩肇事者、教育购房者,更要提高监管者主动履职、防患未然的为民意识和职业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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