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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4-05-05
宁建建发[2014]27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企业项目经理的岗位责任,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市场和现场履职行为,促使我区建筑市场行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夏建筑行业主体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本规定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依法中标,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部关键岗位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实验员(取样员)、机械员、资料员。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见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项目经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职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报告。
 
第五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企业法人应与中标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由项目经理授权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本企业有合法社会保险及合同用工关系,并提供社保证明。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在工地现场公示与中标人员一致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照片,并注明其职称、工作岗位。
 
第七条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房屋建筑类主体结构工程完工;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3个月,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八条 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撤换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报相关招投标机构审核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因本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宁夏招投标网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招标机构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可先办理暂停本项目执业,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3个月的。
 
第十条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专业须与变更前人员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原则上更换人员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人员变更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在移交期间,工程项目不能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在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执业印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项目经理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理签章。
 
注册建造师及关键岗位人员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其所属的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检查,检查频率不得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办法》的要求,并将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 谁负责 谁审批 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录入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网。
 
对项目经理及企业从市场行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并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监理单位)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节能验收通知书中对项目经理的履职情况给予评价,并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纳入《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经理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周期为一年(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总分3000分,在一个周期内记分不低于2400分,记分予以清除,同时将扣分情况通知招投标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
 
一个周期内记分低于2400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通知给该项目经理(建造师)所在单位,责令该项目经理(建造师)按时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化培训班学习,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较高频率的检查,约谈其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强化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工程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建造师)累计记分值低于1800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所在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更换后1年内不得在宁夏区内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
 
外地进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样采用累计记分制,一年内记分低于1800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更换后1年内取消在宁夏区内承接工程资格,由宁夏住房建设厅将信息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个项目经理连续2次以上低于2400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其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1年内不得在宁夏区内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
 
第十七条 对全年未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相应的奖励,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表彰的分别加400分、300分、200分、100分;2、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优质工程和标准化工地分别加400分、300分、200分、100分;3、评定为国家、自治区、市、县科学进步奖和工法的加400分、300分、200分、100分;同时作为各级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评选的重要依据。通报表扬并记良好记录,在投标评标中,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建议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信用分扣分由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执行。实施不良行为扣分时,由监督人员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送达给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如无异议须给予确认同时生效。
 
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如果对扣分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相关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复查。经复查,情况属实,则驳回申诉,若不良行为扣分有误,应及时纠正。
 
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扣分记录生效后,执行扣分部门须及时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宁夏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网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方式,供项目经理(建造师)查询。
 
第十九条 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监督人员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和扣分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处理结果。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表
 
附件2:项目经理管理检查考核
 
附件3: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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