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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规定 乡村建房有了“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4-05-20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5月9日,鹰潭市出台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规定,明确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八条”规定。
 
我市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该规定指出,违反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农村建房过程中出现的未经批准、批东建西、少批多建等行为。具体内容为, 凡本辖区年度内出现违法违规审批农民建房1—2起的,对乡(镇、场)党镇主要领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给予记过处分,负责规划、国土资源等工作的负责人一律免职;出现3起以上的,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负责规划、国土资源等工作的负责人一律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监管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混乱、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建房的,按具体规定问责。
 
据了解,全省专项清查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我市“三清理一整治”专项行动清理对象为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我市自开展“三清理一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共清查出违法违规建房8301宗,面积2121.61亩(耕地286.05亩);小产权房一宗,面积4.93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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