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检测必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06),对于依据已废止的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所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消防等部门将不予认可。为落实公安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中心从2011年7月11日起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06)所规定的试验标准、分级判据进行检测,不再受理依据GB8624—1997检测的委托。
二、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做的比对试验结果,部分保温材料按GB8624—2006进行分级,会归属到与GB8624—1997不同的等级,这是分级标准细化、测试要求提高的结果,而非制品质量本身所致。因此,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现行检测、分级标准,慎重选择保温材料产品,应要求保温材料供应商提供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06)检测所取得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在委托我中心进行检测时准确填写产品设计等级。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182号)精神,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这些规范未修订前,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四、根据新的检测、分级标准,我中心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请互相转告!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