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在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作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说,从2003年起,黑龙江开展大规模的农村公路建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经过公路建设三年决战,农村交通条件和面貌发生巨大变化,有效地缓解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和广大农民“出行难”问题。十年来,全省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发展,总投资达579.8亿元,相继实施了乡镇、建制村通达、通畅工程,以及商品粮基地公路、沿边公路、扶贫公路、旅游公路等专项工程,累计建设农村公路11.3万公里。到2013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裡程达到127663公里,乡镇和建制村通畅率分别达100%和99.8%,农村公路建设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报告指出,为适应发展新形势,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全省农村公路初步走上了依法建设、依法养护、依法管理的良性发展轨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加大宣贯力度,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积极筹措养护资金,逐步完善养护体制机制,交通拉动效应巨大。农村公路有效服务了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了农村招商引资环境,带动农村资源开发,实现了由“百业待兴”到“百业俱兴”的转变。
报告在提及黑龙江农村公路现状、长远发展和《条例》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任务时指出,当前黑龙江农村公路建设需求非常紧迫,养护管理更为重要,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养护问题更加突出、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同时还突出表现为“三个不适应”,即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能力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现有部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与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报告就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