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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

来源:建筑时报 发布时间:2011-10-07

    质量检测是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下发文件,从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强化检测入口管理、规范检测报告格式;建立监管信息平台、推行数据自动采集三个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
    该省住建厅规定,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应取得“见证员证书”方可从事见证取样活动,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在施工现场的专业工程师应取得“取样员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活动,并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以及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台帐;见证员及取样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重要构件重要部位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与此同时,该省住建厅要求各单位把好三个关口,即把好检测试样的入口关;把好现场主体结构检测的见证关;把好建筑钢筋检测关。
    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监控,该省住建厅还强调,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的建立,自11月1日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力学性能检测必须采用自动采集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并据此出具检测报告,到期未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质量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对不及时上传、漏传、瞒报检测书数据的行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记入该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实行连续编号,按“四合一”方式归档保存,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同时,应专门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台账,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网络传输至监管平台的,应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保各方及时掌握质量状况,使问题及时整改,隐患及时排除。

 
关键词: 检测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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