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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条例》7月实施 规定农村养路费不得挪用

发布时间:2014-07-04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应当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改变计划、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7月1日起,《陕西省公路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相关链接:
 
陕西省公路条例施行 防拥堵节假日勿养护公路 
 
为了明确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交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条例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投用。在招投标方面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同时规定,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投资、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等方式筹集。交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审计监督。审计、财务等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条例还规定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在公路养护方面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除涉及通行安全的紧急养护作业外,避免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养护作业,防止造成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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