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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禁止房企“搭车”学区房

发布时间:2014-07-21
合肥市日前出台新规,对房地产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严重缺陷的商品房按现价退。
 
不同于其他商品,商品房在交付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对此,合肥出台的新规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应该明确对交房后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原则上还应约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与判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检测,对一般质量缺陷的,应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体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退房的时候如果房价上涨,应该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后退还,如果遇降价的则应以购房时的价格予以退还。价格上涨幅度将参照商品房所在小区同等面积、楼层的在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如果所在小区商品房已经售罄,将参照该小区附近在售楼盘的价格。
 
此外,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上虚假销售广告泛滥、未批先售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汪菊喜说,目前,合肥市政府特别加强了针对虚假销售广告的治理。特别是,市民关注度较高的傍名校、傍学区房等违反教育平等原则的广告宣传语,房产和工商部门将予以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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