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第92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规章《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在浙江省法制办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于2011年3月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草拟完成初稿,期间,浙江省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数易其稿,并广泛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并到杭州、宁波、嘉兴等地作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还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本《办法(草案)》共六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本办法的上位法主要有公路法、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监理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办法(草案)》作为首个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明确贯彻了从抓实体质量为主转变为抓行为质量管理的工作思路,并进一步以相关条文明确了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紧紧抓住了建设单位这个龙头,将原先由交通质监部门组织的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制转变为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自行组织检测(鉴定)并报交通质监部门备案的“备案制”,深刻体现了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上负总责的总体要求,对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创新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阶段,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将以《办法(草案)》的正式出台为契机,认真做好相关宣贯工作,并针对项目开展交竣工检测(鉴定)备案制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