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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路运输条例获批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终身禁运

发布时间:2014-08-01
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原《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解释,《条例》对客运经营者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并首次提出了要求,“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白天不能连续驾车超4小时
 
《条例》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措施和责任做了更严格的要求,首次对夜间驾驶提出明确要求。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白天不超过4小时,晚上不超过2小时。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通过严格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条例》进一步要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天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要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此外,《条例》提出对经营者要进行质量信誉和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对驾驶员进行积分管理,对运营车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对客运经营者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包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能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不能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等。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终身禁运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未来实现互联网联网售票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首次写入《条例》,意味着今后出行将更加方便。
 
同时,《条例》一改“先证后照”的规定,将客运车工商登记制度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公交车出租车管理办法已列入立法计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交。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这方面,优先保障项目资金、设施用地、保障公交。首次将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城市人民政府,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行业管理,结束了道路运输市场长期分割、实行二元管理体制的局面;同时,也对条例中不符合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此外,据王希龙介绍,对公交车和出租车这两类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管理,省政府已将相关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
 
关键词: 四川 道路运输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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