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审发〔2014〕42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14〕42号”中“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全部完成脱钩”的要求,加快事业单位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转制步伐,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启动改制程序,今年底之前完成转制改企。
二、不受理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新资质申请和增项申请;原已取得资质的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的,按我厅《关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纪要》办理,即每次延期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
三、按照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许可条件或提高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前置条件一律取消”的要求,即日起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中,不再组织专家对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取消资质证书中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认可项目(参数)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一的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在资质证书中注明检测范围。
四、启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即日起开始换发证书工作,不收取费用。换发证书按以下规定进行:
1、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条件,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法人类检测机构,其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直接换发新证。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条件,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法人类检测机构,其资质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申请资质延期和换发新证同时进行。
3、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完成改制转企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换发新证同时进行。
4、未完成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检测机构,暂不予换发新证。
2015年1月1日前,新旧版本资质证书具备同样效力;2015年1月1日以后统一使用新版证书,旧证作废。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我厅将根据141号令的规定另行制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细则。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