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勘设科发〔2014〕43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抗震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我省是地震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5·12”汶川8.0级特大地震、“4·20”芦山7.0级强烈地震给我省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验教训极其深刻。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以上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是维护城市正常功能的基本条件,是城市抗灾防灾的生命线工程。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愈来愈大、结构复杂程度愈来愈高,有的已经超越了现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范畴,加强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大跨度、超限、超越规范等类型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程序,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责任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把抗震设防贯穿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选址、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抗震设防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提供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三、精心组织,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四条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工程范围。我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按照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机构把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实施。需进行上述专项论证的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建设单位提出需论证的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规定组织专项论证工作。论证专家组至少应有3名是国家或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在册的(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结论作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之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进行专项论证的项目进行程序和技术性把关,核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及落实情况;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或未按专项论证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我厅指导和监督工程规模为大型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中、小型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抗震设防措施落在实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实施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抗震设防措施落在实处。任何单位均不得降低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标准。按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未经论证或论证结论未通过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12 月底前向我厅定期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总结报告及《四川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我厅将定期会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附件:《四川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