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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启动PPP投融资模式改革

发布时间:2014-08-27
近日,重庆市举行了一批资产总额达1000亿元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模式)战略合作项目集中签约仪式,项目涉及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公共设施、港口物流、土地整治6领域,此举标志着重庆PPP投融资模式改革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此次集中签约了10个项目,参与合作的既有央企、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有外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探索完善PPP投融资模式,是重庆市今年25项重点改革专项之一,重庆将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共利益最大化、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投资者有合理收益5个原则,抓好PPP投融资模式改革。
 
我国传统投融资模式存在“一高,融资平台债务高;一低,公共供给效率低;一难,私人资本进入难”的问题,从PPP功能和国外实践看,运用PPP可以有效缓解这些矛盾和问题。 
 
PPP模式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狭义PPP则与BOT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费”,但PPP比BOT更加强调公私部门的全程合作。目前展开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狭义PPP模式。 
 
狭义的PPP模式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应用领域主要在公路、桥梁、铁路、电信等经济基础设施方面,以及体育场、医院、学校、供水、排水、监狱等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均为政府投资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或者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的模式,将增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既有利于推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债务负担,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这种模式被认为能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同时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而不同于BOT模式的企业完全承担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分担,有利于降低前期风险。 
 
“基础设施领域存在的供给不足、低效管理、维护不足等问题,是各国政府面临的普遍挑战,而公私合作模式可以缓解这些问题。”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认为。 
 
楼继伟评价PPP模式是一种能使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PPP模式最直接的优势就是快速提升基础设施融资能力;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全过程,有利于解决重复建设和建设质量问题;社会使用者则会得到高效率的服务;而政府除了同企业共同做好前期规划设计、规定服务标准外,还需事先规定定价或补贴的政策,包括动态调整的公式,并监督企业运营项目的质量和履行好维护设施能力的承诺。 
 
尽管狭义的PPP模式与BOT模式一样都是由“使用者付费”,但PPP模式更强调公私部门全过程合作,并建立更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组成的项目公司,针对特定项目或资产,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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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政府效率促进组的定义,公私营机构合作是“一种由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或进行计划项目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双方通过不同程度的参与和承担,各自发挥专长,以获得相辅相成的效果。”公私营机构合作的英文表达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 
 
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处(US Government Accounting Office)的研究分类,公私营机构合作可按照以下形式设立,包括: 
 
1、兴建-发展-经营 (BDO: Build-Develop-Operate)私营机构向公营机构租赁或购买现有设施,投入本身资本将设施整修、现代化或扩建,然后根据与公营机构签订的合约经营。 
 
2、兴建-经营-转移(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兴建-转移-经营(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私营机构按照与公营机构议定的规格建造设施,根据与该公营机构签订的合约或专营权协议经营设施一段指定期间,然后在指定期届满时将设施转移给该公营机构。一般而言,私营机构会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而合约期亦足以让私营机构取得合理回报。 
 
兴建-经营-转移的方法,对主办项目的政府而言通常具有吸引力,因为首先可以使政府在有限的财政预算下减低成本,其次政府可以利用随着私营机构参与而一并带来的运作效率,再次还可以鼓励外来投资及引入新的或经过改良的技术,是政府吸引外商投资及国外私人资金进入国内的良好渠道。 
 
兴建-转移-经营模式与兴建-经营-转移模式相若,除了是在建造工程完成后,而非在专营期完结时,把设施转移予公营机构。 
 
3、兴建-拥有-经营(BOO: Build-Own-Operate)私营机构兴建并经营设施以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将设施的拥有权转移给公营机构。当某项服务拥有一个强大而持续的市场时,这类安排是运作良好的。一些私营机构会选择不要转移,以便能就投资赚取最大回报。 
 
4、购买-兴建-经营(BBO: Buy-Build-Operate)这种模式是资产出售的一种形式,当中包括将现有设施修复或扩建。公营机构出售资产予私营机构,让其在做出所需的改善后,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经营。 
 
5、设计-兴建(DB: Design-Build)私营机构替公营机构设计及兴建公共设施。公营机构拥有资产,并且负责营运及维修。一个简单的设计-兴建方式带来单一的设计及兴建责任,可以加速项目的交付,具有很高的时效性。 
 
6、设计-兴建-注资-经营(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设计-兴建-注资-经营模式在英国亦称为私营企业注资计划。私营机构会设计、兴建及注资有关项目。公营机构员工可能会调至该私营机构任职,以提供有关服务。公营机构须根据长期服务经营合约,向私营机构支付年费。 
 
7、设计-兴建-维修(DBM: Design-Build-Maintain)设计-兴建-维修与设计-兴建相若,唯一不同的是维修设施属于私营机构的责任。 
 
8、设计-兴建-经营(DBO: Design-Build-Operate)公营机构拥有设施的产权,并为项目提供经常性资金,私营机构则参与项目的设计、建造及经营。设计-兴建-经营方式让私营机构可以持续参与。此外,这种模式也方便于私营机构以用者付费的形式集资。在美国,设计-兴建-经营是提供饮用水及污水处理的其中一个较为流行的公私营机构合作模式。 
 
9、发展商融资(DF: Developer Finance)私营机构为建造或扩建公共设施提供资金,以换取在该地点兴建住宅楼宇、商铺或者工业设施的权利。在政府监督下,私营机构提供资金并经营管理,并有权使用设施及从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中取得收入。 
 
10、经营、维修及管理服务合约(Operate Maintain and Managing Contract) 当私营机构与公营机构签订服务合约时,公营机构就控制该服务及设施保留最大权利。一般而言,合约期越长,私营机构投资的机会便越大,因为有更多时间让私营机构赚取利润。通过竞投合约,公众可以从削减提供服务的成本及经过改良的服务质量中获益。 
 
11、免税契约(Duty-free Contract)公营机构通过向私营机构或财务机构借贷而为其资产或设施集资。私营机构得到资产的产权,但会于契约期限开始或结束时将资产转移给公营机构。在美国,用以支付资本投资利息部分的契约金是免税的。 
 
12、全包式交易(Whole-Transaction)公营机构按照指定的作业标准及准则,就设施的计划及建造与私营机构签订合约。私营机构承诺以固定的价格兴建设施,并承受建造风险。为设施集资的责任及设施的拥有权可属于有关的公营机构也可属于承建的私营机构。 
 
以上是运用较多的模式,除此之外还有服务外包(SC: Service Contract)、管理外包(MC: Management Contract)、设计-兴建-转移(DBT: Design-Build-Transfer)、租赁-更新-经营-转移(LUOT: Lease-Upgrade-Operate-Transfer)、购买-更新-经营-转移(PUOT: Purchase- Upgrade-Operate-Transfer)、兴建-租赁-经营-转移(BLOT: Build-Lease-Operate-Transfer)、兴建-拥有-经营-转移(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设计-兴建-转移-经营(DBTO: Design-Build-Transfer-Operate)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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