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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3

为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河北省近日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基础,严格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质量验收,严格工程质量奖惩,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认定,并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的工程质量承诺书,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建立永久性档案。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公示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照片。

工程竣工时,须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1/3;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季度普遍检查一次。省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暗访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3次以上暗访,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暗访工作,并将暗访情况在全市通报。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实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户验收,并建立台账。验收应覆盖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覆盖每一份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验收专家组织。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检查核对,随机抽查分户验收资料不低于总户数的20%,对工程实体质量随机抽查、抽测,抽查、抽测不低于总户数的3%且每幢楼不少于3户。

严格工程质量责任惩戒

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惩戒。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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