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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将施行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9-10
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坚决遏制乱拆、乱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海南省海口市将于2015年起施行《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罚款5万元。
 
《条例》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均属于禁止从事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应予以劝止;劝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条例还规定,房屋存在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进行安全鉴定。教育、卫生、体育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2/3时,应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条例》明确,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相关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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