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上海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部《条例》,其中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和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两大亮点。
同呼吸,共命运。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长三角地区如何进行区域间合作,通过地方立法手段解决雾霾问题,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长三角地区也是我国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之一。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为此,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等国家八部委于今年年初在上海启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明确了长三角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原则及具体方案。此次通过的《条例》第六章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9个条文,其内容均是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的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最终形成的。
立法工作中,不但要立权,还要立责。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大监督力度、明晰法定责任,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和法治红利。此次《条例》就实行了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比如,在审议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加大处罚力度确有利于加强当前的环境执法及污染治理工作。为此,《条例》大幅度提高罚款限额,将无证排污这一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