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函[2012]6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省厅与省经贸委联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科[2012]5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在建筑工程中加快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由于部分高强钢筋没有明显屈服强度,依据《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第7.3.4条规定,其屈服强度特征值应采用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但目前我省绝大多数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为适应高强钢筋的快速发展,保证高强钢筋检测的准确性,确保结构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规划。各设区市应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进行摸底,做好近远期规划,在7月底之前确保在设区市所在地至少有一家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辖区内其他具有建筑工程材料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否则检测资质将不予以延续。省厅将适时公布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名单。
二、检测设备应符合信息化要求。各检测机构应按照《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2010)中测定的有关要求,通过改造原有设备或购买新设备等方式确保具备检测能力,同时还应满足《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173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要求,保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
三、加强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实验室钢筋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科〔2012〕136号)要求,发现尚未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400兆帕盘条和500兆帕螺纹钢筋等没有明显屈服强度钢筋的检测报告时,责令检测机构改正,并督促建设单位将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筋检测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目前我省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名单
1、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3、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4、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