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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7-19
 
 

  (1)施工承包商质量检测的制度、机构、手段和条件,不具备、不完善或“三检”不严,势必会使施工承包商自检的质量低下,相对地把施工承包商自检的工作,转嫁到监理工程师身上,增加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的负担;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的技术检测力量也较薄弱,在笔者参加质量检测的某工程中,承包商质检人员是一位刚参加工作几个月的同志,还没有经过任何专项培训考核获取检测工作资格,这种状况对质量管理很不利,应该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鉴于目前各种规范、技术标准不断更新,检测技术不断发展,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牵头,委托检测站定期举办各种试验检测规程、规范学习班,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从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监督、检测工作质量。

  (2)经过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制品进行检测的法定检测单位;企业内部的试验室作为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也有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用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3)进行质量检测的单位由于处于不同部门、系统,其检测的资质等级也有高低,其质量检测评价条件有的并不完备。笔者参与的某渠道防渗工程检查中就碰到委托的某系统试验检测单位将施工配合比按建设部的规范而不是按水利部门的规范进行,其得出的混凝土配合比中水灰比完全不符合渠道防渗工程规范的要求。因此,业主在委托质量检测单位时,应具体分析,不能是试验检测单位就委托,应委托给本部门本系统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因经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有一套质量保证体系,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才较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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