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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轨道交通将实施新规 2014年底所有车站全面安检

发布时间:2014-12-08
记者12月7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天津对原有的《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16种禁止行为,对于违反者,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新《规定》指出,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阻碍列车正常运行;禁止强行上下车;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入区域;禁止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禁止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禁止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吸烟,动用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禁止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禁止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健身、派发物品、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行为;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禁止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禁止占用消防、疏散等专用通道;禁止使用滑板、轮滑鞋;禁止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禁止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新《规定》还对逃票、持伪造乘车票乘车等行为作出规定。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使用伪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2014年9月份,天津在轨道交通部分车站实施安检,到2014年底,所有轨道交通车站将全面实现安检,并成为常态,为了保障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执行,新《规定》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轨道交通乘车区域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据了解,新《规定》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关键词: 天津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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