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监督巡查发现,六安市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在委托质量检测活动中,本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项目检测活动的,却由施工单位自行委托,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此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此,为严格质量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要求城市规划区的在建项目在申报主体结构验收时,检测合同将作为附件一并和主体结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凡发现检测合同内容不规范的,将不得组织主体结构验收,并对相关单位予以及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