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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发布时间:2016-11-17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凡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道路开挖。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应做到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

我省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市政部门报送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未经市政行政、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开挖,并同时通知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此外,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在城市新区道路规划设计建设时,各地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步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在老城区进行城市道路改造建设时,应协调各管线工程,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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