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属于建设工程缺陷。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竣工前存入第三方账户
办法中对使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有明确规定。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前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
使用额度不超过缴纳数额及利息
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无能力维修,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或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选择维修施工单位。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保证金使用额度不超过缴纳数额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