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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发布时间:2017-09-01

8月29日获悉,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重新界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性质,充实细化了有关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修改完善了有关运营服务的规范,对促进综合开发和强化应急管理进行了规范。

2017年4月26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修稿建议进行研究,对《条例(草案)》作出52条129处修改,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还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在筑5级人大代表到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重新界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性质,将其从“社会公益性公用事业”重新定义为“市政公用事业”;增加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的职责,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责任;强化了城市管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的应急救援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运营服务方面,修改稿删除了争议较大的禁止在车厢内饮食规定,增加了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群体,可以凭借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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