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楼盘)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决定对在我市从事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2011);
4.《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5.《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深建技[1998]5号);
6.其他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检查范围
经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获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具有深圳区域企业或事业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三、检查内容
1.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情况;
2.已检试件的留置情况;
3.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
4.不合格建材检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内容。
上述内容具体见附件“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内容及要求”。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7月 15 日,各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013年7月16日起,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检查组分赴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将提前1天通知。
检测机构接受检查当天须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1.检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实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书原件供验证;
2.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任命(职)书、职称证书原件;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实验室持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原件;
3.市社保部门出具的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自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共3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及企业交费凭证;
4.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档案及检定校准证书;
5.检测技术记录及报告副本;
6.检测机构自查报告。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联系人:蔡世红;联系电话:83788073。
特此通知。
附件: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内容及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