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部重点支持与城市公共交通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主要包括:一是城市公共交通与两种及以上对外交通方式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二是城市公共交通与城际客运站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三是城市公共交通与城乡公路客运站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四是适当考虑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衔接的综合换乘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有关设施应当与综合客运枢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支持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城市智能公交系统
继续在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建设思路,确定并启动新一批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部重点支持公共交通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相关支撑系统建设、数据资源与交换系统建设,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等工作。
三、支持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
将创建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建设纳入部支持范围。支持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快速公交监控调度指挥系统、快速公交信息化应用系统和相关支撑系统等,并完善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支持创建城市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公交车辆
将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推广应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纳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通过测算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能源替代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五、规范项目管理程序
(一)建立项目库。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的有关要求,科学制定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需要部支持的事项等内容,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第一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年7月底前报部,其余创建城市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于8月中旬前报部。部根据各城市的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对经审核符合部支持方向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分步纳入部年度投资计划。
(二)严格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城市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由地方有审批权的主管单位审批;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如今后财政部对预算内资金管理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对于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紧紧抓住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完善有利于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为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提供组织、制度和政策保障。
(一)完善组织保障。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推动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为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参照部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给予支持的政策措施。各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完善对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配套支持政策。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和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减征或免征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已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的城市,要加快完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公交都市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合理、有效使用。部将对各创建城市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取消公交都市创建城市资格,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研究完善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