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明确各创建城市考核目标,科学评价公交都市创建成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部研究制定了《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指标30个,分为考核指标和参考指标,其中考核指标20个,是考核评价公交都市的约束性指标;参考指标10个,是考核评价公交都市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创建城市可结合自身公共交通发展特点提出不超过3个特色指标,经部同意后,连同考核指标和参考指标,一并纳入创建城市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规范考核评价指标计算方法。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严格按照《关于<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说明》(见附件)确定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逐项确定本城市2012年各项指标数值。
三、科学确定考核评价指标创建目标值。各创建城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中提出各项指标的创建目标值。部将对各创建城市的创建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组织专家分别确定各城市的创建目标值,作为对公交都市创建成效验收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