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北京(楼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 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通知》要求,取消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印发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9〕287号)同时废止。
二、为规范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自律作用,在取消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后,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对其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动态行业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动态管理情况和名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具体管理办法由协会制定。
三、协会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对检测机构的日常动态管理机制,抓实抓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在本市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服从协会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出具准确、真实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五、协会在行业动态管理工作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